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紫阳县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5-04-10 00:00:00

紫财采罚决〔2025〕4号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 林邦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C80B65

       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岗镇岩峰街水利站304号

二、基本情况

       2025年1月6日,我单位收到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问题移交的函》。文件中表示林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20日被玉田县财政局处罚禁止在一年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处罚决定于2024年9月4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而该企业明知在禁投期内,仍参与2024年9月10日县交通局实施的紫阳县东木镇三官堂村道路修复工程并中标。经查,情况属实,故林邦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已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三、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采购金额(265106.58)千分之八即2120.8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紫阳县财政局

2025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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